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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重审交警支队四“蛀虫”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09日13:59 楚天都市报

  本报讯(特约记者文彬)原荆门市交警支队民警熊某、李某、胡某、郑某 因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被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3至4年不等的 有期徒刑。后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省高院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 回重审。7日、8日上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天开庭重审此案。

  经荆门市检察机关指控,熊某等4人于1997年5月至1998年12月,在交警支 队下辖的迅达经济发展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承包该公司食堂的张 某(另案处理)相勾结,采取虚增年审司机进餐人数的手段,虚报冒领,套取 该公司利润80余万元设立小金库,从中攫取公款7次,4被告人从中分得9万余元。

  1997年3月,个体承包人张某为感谢熊某、李某、胡某、郑某对其承包工作 的支持,从1997年6月至2000年春节期间,先后14次送给4被告人现金9万余元。

  另外,被告人李某涉嫌挪用迅达经济发展公司公款3.5万元。

  据悉,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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