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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南某山区的王平与杨海是姨表兄妹。两人从小在一起长大,很合得来,可谓青梅竹马,两小无猜。两位的父母见他们两人长相般配,性情也相投,就想让他们结婚,亲上加亲。王杨二人也均表示同意,遂于1997年办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婚后,两人恩爱有加,感情甜蜜;两家父母也都很高兴,渴望两人早生贵子。1999年,杨海生下一子,长期不哭不闹。经检验,医生说是先天性痴呆。询问原因,方知是由于近亲结婚的缘故,两人追悔莫及。王平因此产生离婚的念头,但遭到杨海及其父母的极力反对,认为可以领养其兄家的孩子为后。王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杨海离婚。 在法院审理中,杨海痛哭流涕,辩称当初结婚是双方自愿的,而且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两人从没红过脸、吵过架,恩恩爱爱、和睦相处,根本不存在感情破裂问题。而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有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才准予离婚,因而原告王平离婚理由不充分,希望法院不要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王杨二人系姨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同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非法婚姻,依法不予保护。据此,法院判决宣告王平与杨海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法律之所以要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主要是因为近亲结婚影响后代体质,危害民族健康。这里所称的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舅、姨与侄(或侄女)、甥(或甥女)之间。以上人员之间禁止通婚。本案王、杨二人是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是禁止结婚的,然而二人却违反法律结婚,到头来只能是自食苦果。生下残废儿子的事实终于让王平醒悟过来,决定终止与杨海的夫妻关系。他的这一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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