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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夫妇带着两个孙女长期租住老张位于西城区某处的三间北房内,这两年,老李住的房子经房管部门检查都鉴定为危房,需修缮,老李找到老张协商修房的事情,老李的单位也同意为修房垫付修房款,可老张就是不同意修房。老李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老张修房。 老张接到诉状后是一肚子的委屈,多年来自己所收的租金根本不够修房之用,况且自己住房也困难,现与三个成家的儿子住在自建房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老张不仅拒绝了老李修房的诉讼请求,反而还对老李提出了反诉,要求老李全部腾房,并拆除与其私房相连的自建房。对于老张的反诉,老李表示其在外无房,不同意腾房。 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西城区某处的4间北房系老张的私产,上述房屋经房管部门检查均系危房,1间由老张自用,另外3间由老李承租。老李夫妇及两个孙女均长期在此居住,老李在院内还建有5间自建房。老张及3个成家的儿子分别住在院内院外搭盖的自建房内。老李在外无其他住房,其所在的单位现同意垫付修房款。 法院认为,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产权人及3个儿子均住自建房内,确属住房困难,老张要求收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老张要求老李全部腾房,因老李及共居人只具备部分腾房条件,尚不具备全部腾房之条件,故对老张全部腾房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以部分腾退为宜。根据老李及共居人的现在实际居住情况,老李应将其中的1间房腾退给产权人,其余2间房仍由老李及共居人居住。现因上述房屋系危房,需翻建,产权人应尽修房之义务,以保证承租人的安全。老李现要求修房,应予支持,但只应对仍由其继续租住的房屋进行修缮,同时老李应将与危房相连的自建房拆除。 法院最后判决老李将其租住的1间北房腾退给老张,并将其搭盖的2间自建房拆除,渣土清运干净;老张负责将老李租住的另2间北房进行修缮。老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张君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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