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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买材料,谁不想物美价廉,可是吴先生买的装饰材料因质量与样品不符,拒付货款,与商家闹上了法庭。究竟是口头协议的价格有效,还是据货物质量确定的价格有效呢? 许多人装修房屋,愿意到装饰用品批发市场批量购买,价格实惠是主要原因。然而现在的诸多建材城,批发市场为私人承包柜台,进货渠道不一,商品质量不同,往往没有统一的价格。吴先生最近因买建材怄了一口气。 吴先生用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又马不停蹄地直奔京西某家居建材城,他来到钟经理的柜台,被满目琳琅的商品吸引。钟经理殷勤地向他展示各种材料,为他精打细算,出谋划策。吴先生看了看样品,觉得满意,一问价格,也还合理。双方略一还价,以全部装修材料2万元成交。1999年5月,吴先生的家开始装修,他陆续将建材提走,留下自己的名片及联系方法。双方因价格协商顺利,亦未签订书面协议。 在装修过程中,吴先生发现自己提的货物与样品不符,纷纷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施工与装修。他为此找到钟经理,要求退货,钟经理一改原来的热情,拉下脸来回答:货你已经拉走,钱也定好了。这会儿再退没用。不久钟经理带人上门索要货款。双方各执己见,谁也不肯让步。 钟经理卖出后,迟迟收不回货款,干脆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吴先生给付2万元货款并支付利息680元。 由于在买卖时双方没有商定货物单价,故此对这批建材的价格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委托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对双方争议的石膏线、乳胶漆、装饰板等建材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为:该建材价值人民币8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买方吴某卖方钟某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因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而合法有效。双方因就货款价格未确定而发生纠纷,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北京市价格事务所的价格鉴定结论,依法规定货款数额,故判决吴先生以8400元的价格给付钟经理双方买卖的货物价款。 点评:法院判决依据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刘玲玲 王健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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