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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的索赔方式可行否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2日14:52 南国早报

  法律咨询台: 我于上个月刚办理退休手续,为继续发挥余热,我与原单位几位离退休老同志商量成立一个“索赔团”,专门从事购假索赔工作,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为消费者做些实事,通过加倍赔偿以惩戒不良商家。我们的这种打假方式可行否?

  河池地区读者:廖某

  廖某读者:

  1、来信所述的“索赔团”及从事的购假索赔,实质上就是消费者先捕获商品有问题的信息,在确定“目标”后即加倍进行购买,然后再持有问题的“目标”商品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此前,为国人所熟知的“王海打假”事件即属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其亦被树立为“打假英雄”,并在诉讼中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取得了打假工作的阶段性胜利,故来信中涉及的就是找假、买假、索赔过程如何操作的法律问题。

  2、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消费者所持的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该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但是,该条所适用的主体必须明确为消费者,其购买商品的目的是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反之,则不在消费者的范畴之列。从你们用所购商品专以“索赔”工作的方式来看,这种购物行为与购物目的与普通消费者大不相同,该目的并不是为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此举使购买者本身脱离了消费者的原有目的,不能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近几年的司法判例也往往据此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这也是“王海现象”难于持续的主要原因。因此,你们的良好意图虽属可嘉,但建议还是通过其它途径进行维权。 中司律师事务所 雷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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