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一次满面红肿 美容不成差点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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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3月13日02:43 江淮晨报
晨报讯 花了600多块钱买回的一套美容产品,只用了一次就面目红肿,以致一个多礼拜都不能上班,投诉到消协,赔偿问题却一直没能解决。
今年2月14日“情人节”,家住合肥市琥珀山庄的唐小姐收到了先生送她的“情人节”礼物——在合肥市黄山大厦“臻美”美容用品专卖店购买的一套价格为651元的“臻美祛斑黄金组合”。据唐小姐介绍,因为她是敏感皮肤,购买时她的先生就询问了销售人员过敏皮肤能不能用,得到的回答是可以一试。2月15日,唐小姐来到“臻美”售后服务中心,花20元用该套产品做了个面膜,做之前她又连问了几遍,皮肤过敏能不能用,服务人员则劝她用用试试看。谁料这一试就坏了,第二天早上起来,唐小姐发现自己满面赤红,脸颊发烫,而且还出现浮肿,眼睛都肿成了一条线。到了2月17日,情况更加严重,唐小姐便来到该专卖店交涉,店方送了她一盒脱敏膏,回去用后依然没有好转。唐小姐害怕会继续恶化,只好到医院去治疗,医生的诊断是过敏引起接触性皮炎和水肿,治了一个多星期才逐渐好转,皮都脱了好几层。
唐小姐认为这都是“臻美”服务人员的误导宣传引起的,3月6日,她投诉到合肥市消协,要求“臻美”赔偿其各种损失费用1000元。在消协调解下,商家也承认其服务人员确有误导,并向唐小姐道了歉,但最多只愿赔偿她500元,唐小姐没有接受,双方不欢而散。后在消协建议下,唐小姐把所买的化妆品送到了合肥市卫生防疫站检测,目前检测结果还没出来。但唐小姐说,她投诉的是“臻美”服务人员的误导宣传,而并非其产品质量,她只是想得到合理的赔偿。
据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但是像唐小姐这样的美容投诉,到底该如何赔偿,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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