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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张某在请病假期间,却到另一家宾馆出任总经理。原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他却将原单位告上法庭。 今年50岁的张先生,原在上海宾馆下属某酒店工作,两年前因患腰突症,经医院诊治建议休整月病假。从1999年9月30日起,他便以此为由向单位请了长病假。然而,病假期间,张某却在另一家宾馆当上了总经理。上海宾馆得知后,认为张的行为属于旷工,遂派人事部对其予以口头教育,但未见效果,于是,上海宾馆对张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但是,张先生却觉得原单位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他认为,自己虽在病假期间到其它单位从事工作,领取了一定的报酬或劳务费,但劳动法及上宾员工手册中都没有将此种情况作为旷工处理的依据。他还强调,上宾在法庭上提供的国务院等部门所作的规定,在法律效力上明显低于劳动法的效力。于是,今年年初,他一纸诉状将上宾告上法庭,提出撤消宾馆有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支付他1999年度年终奖以及从1999年10月至2000年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加上2000年2月至2001年1月间病假工资共计1.2万余元。 上海宾馆认为,根据国务院、劳动部的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旷工,属于劳动法中的严重违纪行为一类,单位的决定于法有据。 最后,静安法院一审没有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某是作为在上海宾馆有正常工作的职工请病假在家休息,上海宾馆还按月向他发放病假工资,故其在此期间到其它单位从事有收入的活动,违反了有关劳动法的规定。(记者唐海力 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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