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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 通讯员荆扬 齐广)企业能否擅自使用自己员工的肖像用作广告呢?一场官司令某快递公司认识到答案是“不行”。3月8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擅自使用其员工肖像的某著名快递公司向其员工吴某登报赔礼道歉,并因侵犯肖像权而向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共6000元。 1996年9月,原告吴某应聘到被告某著名快递公司担任网络工程师。1998年,被告为筹办公司十周年庆典活动,决定进行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包括编撰纪念册等,并通告了公司全体员工,但未明确通知宣传活动的方式和范围。吴某当时参与了拍摄活动,其肖像被使用在编印成的公司《十周年历程》一书中,且其中吴某一幅肖像被进行剪接、技术处理,头部是吴某,而躯体却是他人的。随后,被告将有吴某肖像的图片用于公司对外广告宣传中,包括在报刊上刊登的庆典活动广告。此外,吴某的肖像还被公司用来制作纪念挂历、日历卡等。 吴某认为,被告不仅未经其同意非法使用其肖像,而且擅自剪接造成其形象严重失真,也损害了其名誉权。故要求被告停止对其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被告公司则认为,其有权使用本公司员工的肖像,公司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故其行为未侵害吴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同意参加庆典活动的拍摄,但并不知道拍摄的图片将广泛、公开使用在挂历、广告等的宣传品中。被告作为盈利性公司,未经同意而擅自使用员工肖像对外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且公司随意对原告的肖像进行处理置换的行为,也属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但并未歪曲、贬低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因此侵犯原告名誉权并不成立,故作出前述判决。(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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