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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特约记者龙桥、通讯员李贤华、王海军)因将借条写成收条,丹江口市一市民历经两年的艰难诉讼,终于赢得这起“一字官司”。日前,董某接过法院执行兑现的2589.81元现金时,声泪俱下。 1999年1月28日晚,董某装修房屋。刘某前去帮忙时,将摩托车停放在董家的大门前。晚12时许,刘的摩托车被盗。同年2月10日,刘欲购摩托车,向董借款2500元,并给董出具了一张收条。尔后,董持此条要求刘归还借款时,刘竟称此款是董赠送的,拒绝偿付。 董见索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丹江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向董借款时虽然写的是“收条”,但双方并无其它的债权债务关系,亦无书面或口头约定,且刘的摩托车丢失与董无关,不存在赔偿与赠与之说,实属个人借款。遂一审判令刘付给董借款及利息2589.81元。 刘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给董装修房屋期间丢失了摩托车,为此,董交给刘2500元用于购买摩托车,刘给董出具了收条一张,该收条不足以证明刘与董之间属债务债权关系。董依此收条,要求刘偿还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董的诉讼请求。 后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这一历时两年的纠纷终于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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