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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电 因禁止通行标志设置不符国标规定,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如东县公路 管理站最近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1999年7月,如东县公路管理站因桥梁严重损坏,对河沿线路段作出断路决定, 并在相关路段设置了路障和禁止通行标志。同年9月22日19时许,家住如东县木并 茶镇的颜青松驾驶助力车驶至该路段时,与竖在路中心偏南0.7米的禁止通行标 志牌相撞,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颜的家人将如东县公路管理站告上 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路管理站将该禁止通行标志 设置地点不当,与颜青松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公路管理站对本起事故 应负相应责任。(黄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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