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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陈国强 见习记者丁晓琴 投诉:“我们两姐妹日夜干了20天,拿不到一分工钱,还要从工资中扣除400多元,真是太不讲理了?”昨天中午,来自丽水的金美芬、金美琴等人拿着2月份的工资单来到本报投诉。“3月10日厂里发工资,我们去了,但财务部出纳却指使保安将我们赶了出来……” 调查:记者马上和她们一起来到杭州莫尔服饰有限公司。据了解,她们是计件取酬的车工,每天从早上8点到晚上10点工作12个小时,有时遇上赶货,通常要加班到凌晨二三点钟,因身体吃不消,所以有了离开的念头。2月25日,她们7人向厂方打了辞职报告。可是,此前7人20天的工资合计近3000元,厂方不打算付了。 交涉:人事经理王晓红解释说,扣减的400多块钱都是按厂里的的有关规定办的。员工旷工1天罚款50元,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开除出厂,金美芬等人2月26日开始就没再来上班,要扣掉150块钱,另外要扣20元误工费、50元工具押金。但对于剩下的200块钱是什么理由被扣,她却回答不上来。这位经理不知道,该厂自己制订的《员工进厂须知》已违反了劳动法规,对劳动者没有任何约束力。由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没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约束,因此金美芬等7人的工钱应按天数计算给付。 结果:王晓红承认单位没有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办事;趁金美芬等人离厂之际擅自扣留工钱更不对。公司的财务人员当场付清了金美芬等人的工资。王晓红还说,公司马上会和现有的职工补签合同,并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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