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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员工肖像 广州一公司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4日17:50 羊城晚报

  本报讯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日对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侵权单位向其员工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1996年,30来岁的吴某应聘到广州市白云区一家快递公司任网络工程师。1998年,该公司进行十周年庆典系列宣传活动,吴某参加了公司专题片拍摄活动。不久,吴某发现自己的肖像出现在公司编印的纪念册中,而且其中一幅肖像被作过剪接处理:头部是他的,可头部以下的躯体却是他人的。那张被“移花接木”的肖像还出现在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之中,公司的纪念挂历、日历卡同样使用了吴某的肖像。

  1999年2月,吴某辞职离开公司。一年半后,他以该公司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向公司索赔精神损失费6万元。被告公司则坚持自己没错,理由是自己有权使用本公司员工的肖像,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使用员工肖像对外宣传,且随意将原告肖像进行处理置换,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但“移花接木”的照片并未歪曲、贬低原告的名誉和人格,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荆杨 齐广 黄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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