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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建造的游泳池,无意中却成了“杀人陷阱”,业主由此踏上了黄泉路。3月9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业主在小区配套的游泳池内溺毙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死者父母获得了人民币31万余元的赔偿金,然而由此案引出的住宅小区健身设施的安全隐患问题却让人捏把汗。 去年8月15日傍晚,承租浦东新区金浦花园的业主施某与亲戚、同学3人,凭着金浦花园管理处发放的游泳卡,来到该住宅小区免费向住户开放的游泳池游泳。此时,泳池内已有30余名泳客,一个小时后,泳池边的纠察发现在深水区水底有一人“潜泳”了半分多钟后仍未露出水面,感觉有异,便急呼泳池中的其他泳客将此人从水底拉到了岸上。此人正是施某,这时已经没有了心跳和呼吸,泳客对其采取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仍未见效,随即施某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医生认定施某已溺水死亡。 事发后,痛失爱子的死者父母于去年9月将金浦花园的主管单位上海金马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原告诉称,被告作为游泳池的开办者,未建立值班急救制度,现场救生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原告之子溺水死亡,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69648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以及丧葬费、停尸费、交通费、误工费总计人民币825759.50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丧葬费、停尸费、交通费、误工费,被告无异议,但对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补偿金,被告认为应当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死亡补偿金的数额,被告还认为,原告之子违反有关规定,在游泳池内潜泳才造成溺水死亡的事故,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开设金浦花园游泳池,作为金浦花园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对游泳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由于被告开设的游泳池缺乏必要的医疗救护设施和医护人员,场边救生员配备不够,巡视不力,以致发生泳客溺水后未被及时发现而导致死亡的后果。对此,被告具有过错,侵害了施某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3月9日,浦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案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施某死亡补偿金计人民币282940元,并支付施某的丧葬费、停尸费和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29279.50元。 案件虽已审结,但是由此引出的小区配套健身设施的安全隐患问题,却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通讯员 东亮 本报记者 钱滢(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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