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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发首例因代签名引发的侵犯人格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5日20:00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我的命都被保出去了,自己却不知道,这侵犯了我的人格。”昨天,被保险人孙先生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据中国保监会介绍,这是我国首例因代签名引发的侵犯人格权而要求精神赔偿的官司。

  据孙先生说,1997年11月30日,孙先生的母亲在保险代理人介绍下,为孙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金额4万元,缴费期限20年,每年缴416元,已经连续缴费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据孙介绍,签保单时,他本人并未在场,其母在保险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代替孙签了字。

  据了解,当时孙已19岁,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不应要求孙母代签。有关人士认为,保险代理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和《保险法》,明知保单没有孙的签字应为无效合同,却收取保费,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不应以任何理由支配、控制孙的人格权。

  黑龙江达明律师事务所李滨律师向记者介绍,当前保险业内大量存在投保寿险代签名现象,保险代理人得到更多佣金,寿险公司也可占领市场。但被保险人一旦出险,寿险公司若按无效合同拒赔,客户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如果给予赔付,又与《保险法》相违背,并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例如,某人在亲属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投保,其后将亲属杀害,再向保险公司巨额索赔,国外、国内类似事件已发生多起。(本报记者岳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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