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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来自四会的黄某没想到,好心为老板做挂名“股东”办起了企业,但到头来却陷自己于债务缠身的境地。日前,越秀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中,依法判处有名无实的“股东”黄某要承担民事责任。 昨日上午,满肚子委屈的黄某找到记者说,1998年,刚到广州找工作的他被一老板看中并招用了他。事后,老板说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有些麻烦,想借用他的身份证协助办理。根据老板的指示,黄某向老板提供了身份证,并根据老板的授意,假装出资5万元,订立《合作办企业协议书》办理工商登记。一个月后,黄某离开了该老板。 然而到去年,黄某这一挂名“股东”就遇到麻烦了。由于经营不善,原来“ 合作”办的商行欠债累累,前后被4家债权单位告上了法庭。到法院开庭时,商行和老板均已杳无踪迹。法院最后判令,各股东应对商行进行清算,如无法对商行进行清理,就要对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尽管黄某一再表示自己只是商行的雇工,是挂名的“股东” ,没有实际投放资金,也没有参加经营管理,但由于商行下落不明,原来的老板以及另外一名股东也音讯全无,他的意见未能为法院采纳,如今面临着共约40多万元的债务。 从一个身无分文的打工仔,到“欠”下巨额债务的债务人,心力交瘁的黄某表示,他目前正在进一步搜集证据,为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作准备。 如今又是社会上招用工的“旺季”,类似的招工陷阱不能不防。且不管黄某能否将债务“卸”下,他的经历再次为找工心切的人们敲响了警钟。(姚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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