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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不尽责 出事自己担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6日09:48 检察日报

  6岁女童谢文雅被12岁的王亚丹开轧棉机轧断小腿,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最终引起诉讼。法院认为,双方父母均未尽到监护义务。

  小文雅做梦也没有想到,高高兴兴随母亲去轧棉,结果棉未轧成,却将自己的右小腿轧断了,成了终身残废。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焦店法庭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1999年10月30日中午,当地薛西村村民曲春丽领着不满6岁的女儿谢文雅到本村王栓太家轧棉花。当时,轧棉机业主王栓太之妻正在机房内轧棉,见到曲春丽后,便来到门外说话,让其12岁的女儿王亚丹在房内开机轧棉。这时,谢文雅也跑进轧棉房内玩耍,不慎右裤腿被轧棉机卷住,接着小腿被卷进轧棉机轧断。曲听到女儿的哭喊声急忙进门查看,见状大惊,立即将小文雅送往平煤集团总医院急救。小文雅的伤势经诊断为“右小腿不全离断”,住院45天,出院后仍继续治疗。

  同年3月6日,小文雅因伤情恶化,再次到平煤总医院治疗,住院14天,共花费住院费、医疗费等6602.20元。后小文雅的伤情经该市中级法院司法鉴定为7级伤残。

  在小文雅住院期间,王亚丹之父王栓太支付了医疗费1700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去年7月12日,谢文雅一纸诉状将王栓太告到了新华区法院焦店法庭。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谢文雅在王栓太家的轧棉房内被轧棉机轧伤致残系事实,原告谢文雅的法定代理人曲春丽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负一定责任。同时,被告王栓太对自己经营的轧棉房未设立安全防范设施,并由其未成年的女儿操作机器,对原告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为此,法庭判决被告除已付1700元外,还应赔偿原告谢文雅医疗费及残疾补助费24779.18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点评:

  此案虽已审结,但它再次告诫人们,无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他们的活动其监护人都应尽到监护义务,切不可掉以轻心,否则,就有可能造成终身遗憾。同时,对机房等重地的管理人员的培训及安全防范措施等问题,虽然是老调重弹,但因其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等重大问题,所以仍需引起重视。(冯鹏举 陈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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