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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传呼台随意发广告侵权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6日10:07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心武)备受省内外媒体关注的陕西经济广播电台职工陈某状告西安环讯电子技术公司传呼台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昨天,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停止向原告传呼机发布广告信息,并书面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从1998年12月8日起成为被告环讯公司传呼台用户,每半年缴纳一次服务费。从去年8月2日起,被告开始向用户传呼机无偿发布招聘、就业、房屋转让等广告。同年8月22日,陈某将环讯公司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发布广告,干扰了原告正常生活,侵犯了原告消费权利,已形成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在媒体上道歉、赔偿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于1999年2月8日在西安市工商局领取了《广告经营许可证》,可向用户发布各类广告信息。只能说明其具有发布广告信息的资格,至于用户愿意不愿意接受,因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在广告信息发布前曾明确告知过用户,而且所发布广告信息均附在用户应接收的每条正常信息之后,必然使用户在阅读正常信息时受到影响。用户在传呼机上阅读什么不阅读什么难以选择,故被告在对用户的服务方式上存在缺陷,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用户正常阅读信息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出以上判决。同时,原告赔偿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5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行为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故陈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的请求予以驳回。

  原告陈某告诉记者,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他将在上诉期内及时上诉于西安市中级法院。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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