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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手机状告新福利一案有结果:原告缺乏证据 法院不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8日14:17 南方网

  本报讯(记者罗爱萍 通讯员黄卓丰)公交车上,乘客财物丢失,公交公司是否要赔偿?众说纷纭之际,近日,对引起此讨论的广州市首宗乘客状告公交公司的案件,天河区法院一锤定音:原告曹先生由于无法证明其手机是在车上丢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去年8月17日晚7时左右,曹先生在岗顶站搭乘由东往西行驶的新福利公司的178路公交车。上车不久后,曹先生称携带的移动电话被盗,遂报了警,并要求司机关闭车门等待民警来追查。司机行驶到体育中心站停车,等了十几分钟后,仍未见有民警到来,司机便开门让乘客上落。曹先生认为司机的行为致使小偷溜走,令其无法寻回被盗手机。遂要求新福利赔偿与手机等值的1800元。

  庭上,曹先生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明其手机是在178上丢失的:2000年6月11日购买的价值1980元的摩托罗拉2688型空机一部的发票一张。手机被盗后,更换移动电话卡的发票一张,金额为120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只有两张发票,不能证明其主张。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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