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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奖后 隐私权与知情权谁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9日13:01 法制日报

  孔屏整理

  获电脑福利彩票500万元大奖的幸运儿黄小姐,在中奖第二天,便不断有人来敲门借钱,银行也闻风而动,上门吸储。领奖当日,她请了十多位精壮汉子保驾。这种现象出现,主要源于中奖者的隐私权得不到保护。

  有人提出,买彩票获大奖依法纳税后,个人财产隐私权理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彩民们则认为,大奖的钱是他们出的,他们应有知情权。二者相碰,隐私权与知情权谁占上风?

  另外,彩票市场社会关注程度很高,媒体有责任予以报道。那么对彩票中大奖者,新闻单位是否有权采访和宣传?

  隐私权重要(王惠玲法官)

  买彩票中大奖,这件事本身是社会新闻,未获奖的彩民们知晓也好,媒体采访也罢,都是一种正当的要求。但当这个知情权和宣传报道权触及中奖者的私生活领域,扰乱了其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使其个人生活受到好事之徒的窥探和干涉,那就侵犯了隐私权了。

  由于彩票发行是一项社会公益活动,彩票的中奖也应具有公示性,每期中奖号码都要向广大彩民明示。至于中奖者姓何名谁,那就纯粹是人家的隐私了。

  未中奖的彩民对中奖有知情权,但对中奖者本人没有知情权,社会更没有知情权。当然如果彩票发行部门具有暗箱操作、不可告人的内幕,又另当别论。媒体出于追求轰动效应去追踪中奖者的情况是不应该的。个人的隐私权只有在与公共利益有关时,才不受保护,成为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目前买彩票中大奖似乎还远未与公共利益扯上边,社会和公众不需要进行监督。

  舍小利大(张洁律师)

  中奖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情,尤其是中了头奖,但若全如黄小姐这般,那岂非有受罪之嫌。

  从法律角度看,这实际上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自身的权利越来越重视,尤其是隐私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他们希望自己的生活空间不被别人打扰。

  同时,彩民们也有自己的困惑。他们认为自己既然购买了彩票,就应该知道是谁中了奖,对此应有知情权。

  从法理上讲,在权利保护上,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该维护利益最大的一项。从实例上看,我们即可发现由于隐私被公之于众给中奖者带来的一系列麻烦,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如果为了维护彩民的知情权而放弃维护隐私权,实际上是不可能也是没有意义的。购买彩票本来就是一项有博彩性的活动,其结果只要是彩民知道自己是否中奖,中奖号码是多少即可,至于究竟是谁捧走了大奖,概不属于该权利。这就像入保险一样,投保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交纳的保金究竟是赔给谁了。

  不必“知情”(毕爱学工人)

  公民享有知情权,具体到“福利彩票”这一问题上,人们想知道的大多是这样两个问题:大奖得主是谁?买彩票的钱到哪里去了?对后者,只需彩票发行部门向大家有个说明也就罢了;而前者我们大可不必了解得那么详细,一是没有什么意义,二是以免引起诸多麻烦。

  而隐私权则就不同了,一但处理不妥,将可能导致像江苏500万福彩大奖得主黄小姐那样的苦恼。退一步讲,即使没人添乱,自己的隐私权哪里有向别人宣传的义务呢?

  新闻媒体也不必追在大奖得主身后找素材了。若是真的对此类报道有兴趣,最好也要将其真名隐去。

  知情更重要(王柳根军人)

  彩票是运用一定的中奖机会和金额,来吸引社会各界为公共事业进行捐募。对于中奖的彩民,特别是中大奖的彩民,主办单位和新闻媒体应该是有权进行宣传的,原因只有一个:有利于提高彩票的知名度,以吸引更多的人购买彩票。

  实际上,彩票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公布中奖名单、新闻单位对中奖者进行采访,就犹如商家向社会公布自己的顾客。谁购买我的商品发了大财,我向社会公布一下,难道不行吗?

  两者不矛盾(叶新火公务员)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权利和义务主体并不是一致的。就彩票购买并中奖这一特定事由而言,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中奖者,其有权利要求他人不得非法干扰、传播、侵犯其中奖金额这一隐私;而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购买彩票的彩民,其义务主体则是彩票发行机构,彩民有权利要求发行机构公布彩票发行数量及资金支付情况(包括奖金的支付),但无权直接要求中奖者公布个人情况,因为中奖者是与彩票发行机构发生关系的,与其他彩民并无直接关系。

  两者应协调(田亚坤大学生)

  根据我国社会制度的具体情况,参照外国的法学理论,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关系上应遵循权利协调原则。在二者发生一般冲突时,应进行某种适当协调,而通过公开较小范围的隐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根据这一原则,对中大奖者的姓氏、性别可以公开,但如果不是十分必要则不必公开具体当事人及其住所等详细情况,以免隐私权遭受侵害。若必须公开时,也须经其本人同意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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