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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一国税干部一审被判刑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9日13:03 检察日报

  本报讯 由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审查起诉的海口市国税局二分局原稽查长曾志华受贿、诈骗、行贿一案,日前,经海南省海南中级法院审理,曾志华一审被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法院经审查查明:1995年1月间,曾志华等三人在对海南百龙贸易有限公司(私营企业)进行财务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偷漏税款行为。曾志华等三人在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老板马某送的好处费70万元后,只让该公司补交了90万元的税款,没有作其他处罚。这70万元除部分分给其他二人外,其余均被曾志华独吞。

  1998年8月间,曾志华又把目光盯向其直接管辖内的海南海灵制药厂等企业,利用国家给海南药品生产企业的特殊政策,骗取该厂10万元。1999年7月,曾志华在检查某银行海口支行税收情况时,向该行提出了超越职权范围的要求,被该行领导拒绝。事后当该行领导得知曾志华的背景后,怕其日后进行刁难,无奈给他送上5万元。

  2000年初,曾志华受他人之托,为一个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王某开脱,向王某的说情人李某先后索取70万元,并用其中10万元,打通有关关系,使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王某如愿以偿。曾志华在短短的4年中,凭借手中职权大肆暴敛钱财共113万元。 江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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