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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非法经营 被告人:陈开,男,家住重庆市黔江县冯家镇桂花村 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 审判机关:晋江市法院 案情简介: 自2000年7月1日起,陈开在晋江市内坑镇潘厝村恒发建材厂内的地下卷烟厂做技术员,参与生产冒牌香烟。同月23日,在生产冒牌香烟时,陈开被晋江市烟草专卖局等单位当场抓获,生产假烟的卷烟机组一套及假冒香烟被查扣。经晋江市烟草专卖局按省烟草公司统一价格核实,以上假冒香烟折合人民币31.69万元。 审理结果: 晋江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为他人制造香烟,扰乱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告人陈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陈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点评:“专营物品”是指国家指定专门机关经营的物品,如棉花等,“专卖物品”是指烟草、种子、药品、食盐等物品。“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非法经营活动,经营数额较大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本案被告人陈开明知生产冒牌香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仍继续为他人制造假冒香烟且制造香烟的价格高达3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由于陈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法院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是正确的。陈紫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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