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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两媒体总编涉嫌贪污受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9日13:03 检察日报

  2月5日、6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分别对涉嫌贪污受贿的《公安周报》原总编翁光顺、涉嫌受贿的《信息参考报》原总编张旭开庭审判并作出了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年。翁、张二人在金华也算是个人物,将二人依法查办,办案人员可是费了一番心思……

  (一)

  去年7月上旬的一个周末,夜色已深,金华婺城渐渐安静下来。而婺城区检察院反贪局的几间办公室却依然灯火通明,几位办案人员正全神贯注地查阅着一册册厚厚的账本——

  根据群众举报,金华市公安局《公安周报》总编翁光顺有贪污受贿嫌疑。该院领导经对举报材料作仔细分析后认为,此线索成案的可能性很大,即指示反贪局开展调查。

  对于案件的侦查工作来说,选准“突破口”至关重要。负责该案的几名办案人员心里自然明白,他们在接受任务后即迅速开展外围调查,并到市开发区某印刷厂调取了有关文字材料与账本。到这日午夜,已整整30个小时过去了,案情仍无进展,办案人员不由得焦急起来。

  突然,一办案人员兴奋地叫了起来:有了!你们来看——

  这一叫,几位办案人员迅即围了过去。

  那办案人员手指一份某印刷厂投资协议书上的落款签名“吴某某”三个字,肯定地说:

  “我已反复作了对照,这‘吴某某’三个字,是翁光顺的笔迹!”

  这一发现,使得大家原本焦急不安的神情镇定了下来——

  原来,《公安周报》在1995年创刊时,其印刷业务由金华日报社印刷厂承接,但不到一年的时间,业务就转到了刚开办不久的开发区某印刷厂,这里面极有可能藏着“猫腻”。再则,该印刷厂的账目中并没有反映出“吴某某”的投资款项,有一种可能就是该印刷厂为争取《公安周报》的印刷业务,特请总编翁光顺入股,而翁的股份实为“干股”,是一种“金钱”的交易!

  突破口终于找到了,办案人员趁热打铁,连夜拟订了下一步的侦查方案。这时,已近凌晨5时……

  (二)

  要与翁光顺正面过招,办案人员还是不敢“怠慢”。翁光顺1982年到市公安局工作后,曾任巡特警大队副政委,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刑事案犯,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轻视不得。

  根据拟订的侦查方案,办案人员兵分两组,同时出击。第一组到开发区某印刷厂,提取相关证据;第二组依法传讯翁光顺,与其正面交锋。

  翁光顺到案后果然不出所料,他处惊不慌,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对答如流,丝毫不显破绽。办案人员心里有谱,在第一组办案人员取到相关证据前,他们并不急于向翁光顺“亮牌”。

  也许翁光顺感到办案人员对他没什么新的招数了,原本显得沉稳的神情渐渐地放松了。然而,他有所不知,就在这时,讯问人员接到通报,第一组取到了证据。

  开发区某印刷厂刚组建时有四位股东,其中只有两位按投资协议出过资。而另二位没出资的股东却如期到该厂领取工资与所谓的投资红利。据该厂厂长庄某交代,那是两份匿名投资协议书,其中一份的真正“主人”是翁光顺。

  接到上述通报后,第二组办案人员认为向翁发起主攻的时机已成熟,即将话题一转,问翁:“你认识吴某某吗?”(翁在投资协议书上所签的名字)

  翁光顺一听这问话,愣了半天,舌头像是打了结,好不容易才从口中吐出两个字:“认识。”

  “1996年你有否向开发区某印刷厂投资入股?”

  “没有。”

  “吴某某有没有入股?”

  “有。”

  ……

  翁光顺仍想蒙混过关,办案人员却是步步紧逼。紧接着,一连串的问题抛在了翁光顺面前:“你怎么知道他有没有出过股本金?有没有拿到分红?他的分红为什么由你去印刷厂领……”

  一个个问题就像一枚枚炮弹,翁光顺感到招架不住了,沉默了一会儿后向办案人员要了一根香烟。

  此时此刻的翁光顺已感到,这一“劫”已在所难逃,负隅顽抗也是徒劳一场。他长长地叹了口气,将手指间的半根烟扔在地上,用脚踩了踩,然后平静地对办案人员作了交代……

  翁光顺自1996年至案发前,以“投资入股”的名义,从某印刷厂领取工资及红利共计8.48万元,已构成受贿罪。

  (三)

  翁光顺受贿一案水落石出,主要证据亦已到位,几位办案人员有了一个稍稍休整的机会。婺城的大小机关、街头巷尾,有关翁光顺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消息热过一阵后,也渐渐地平静了下来。

  事实上,人们有所不知,几位办案人员的侦查活动一直在悄悄地进行。这时,他们又设计了两套新的侦查方案,其一就是对翁光顺受贿一案作进一步的深挖。

  深挖很快有了结果。经查证,1997年以来,翁光顺伙同他人,以报社名义公款入股。之后,翁等人将35万元的分红款及股本金侵吞私分。同时,翁等人私设账外账,并巧立名目私分公款42万余元。其中,翁光顺一人贪污公款44万余元。翁光顺面对精明强干的检察官,“以小的代价躲过大劫”的念头彻底地泯灭了。

  那么,第二套侦查方案又是什么呢?

  就在办案人员对翁光顺签字的那份匿名投资协议书调查的过程中,他们还发现了另一份匿名投资协议书,其主人是该市《信息参考报》总编张旭庭。办案人员即传讯张旭庭。

  张旭庭自然也不是等闲之辈,与办案人员舌战了近12个小时仍对实质性问题避而不谈。办案人员见他死不认账,即果断地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时,硬撑着的张旭庭面对拘留证与手铐,终于交代了自己以投资入股的名义接受贿赂的犯罪经过……

  有道是“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精明的猎手”,也许两总编落入法网并不能证明“猎手”有多高明,而只能证明犯事的“狐狸”终究有被擒的时候,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明知故犯当严惩

  □筱敏

  以匿名的方式签订投资协议书,不出资金,却按月领取工资和红利。这样的好事肯定不会是“天上掉馅饼”。稍有点知识的人都会知道,这里面肯定有“猫腻”。

  翁光顺和张旭庭是两家报社的总编,在当地是有一定级别的人物。特别对于翁光顺来说,他是《公安周报》的总编,该报也是一个法制类的报纸,相信有关贪污贿赂方面的案例也是经常见诸该报,对于犯此罪者的惩罚措施相信他也是耳熟能详。但是,为了个人私利,他却故意违法,以匿名的方式签订假投资协议,将该报的印刷业务转到开办不久的某印刷厂,假若不是这样,该印刷厂的厂长是不会白白地让翁光顺拿钱的。不只这样,翁光顺还巧立名目贪污单位公款42万余元。对于腐化到如此地步的领导干部当然应该严惩,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的判决结果就是明证。

  故意犯罪者,违法犯罪之初,就知道早晚有一天会被查处,只不过他们抱着侥幸的心理,在个人贪婪的欲望下,一而再再而三地伸出了罪恶的手。有句话说得好:别伸手,伸手必被捉。吕国成 郭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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