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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殷本明记者周秦)日前,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商州市人民法院对小学教师陈侃虎状告商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一案的判决。商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因司乘人员对乘客陈侃虎在车上遭人殴打时救助不力而败诉,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27日,商州市白杨店小学教师陈侃虎搭乘商州市公共汽车公司5路车进城办事,上车后,陈老师用2元钱买车票一张。车在行驶途中,邻座的小伙在陈老师衣服上乱摸,陈老师厉声斥责时,遭到该小伙及其同伙殴打,陈老师被打伤,10颗门牙被打缺损或松动。 歹徒打伤陈老师后,先后下车。陈老师在南门车站下车后,即拨打“110”报了案,后因派出所没找到歹徒下落,此事未能得到处理。陈老师即向商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共汽车公司赔偿损失。 商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司机救助不力判决公共汽车公司败诉,并赔偿陈老师医疗费521.47元。公共汽车公司以陈老师是被别人殴打,不属客运合同范围之理由上诉至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商洛中院审理认为,陈老师在乘坐公共汽车购买车票后,即与该公司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应将陈运送到约定地点,同时应积极保护乘客安全。陈老师在车上遭人殴打时,司机应积极救助,但其却停车将歹徒放行,且在车到达终点后,对陈伤情不闻不问,致使陈老师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也无法向歹徒索赔。对此汽车公司有明显过错,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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