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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请无证人员帮工 雇工触电身亡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9日17:47 羊城晚报

  本报讯 雇请无证人员做帮工,雇工触电身亡,责任究竟由谁来负?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近日对一宗此类人身伤害赔偿案作出判决:雇工单位对事故承担60%的责任,雇工本人承担40%的责任。

  去年8月18日,番禺区电力局南沙分局电工朱某在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管理区水泵房检修电力线路时,请其旧工友黎某(无电工证,从事水电散工多年)一起更换新电线。当天下午18时10分,黎某独自爬上一条约4米高的电杆拆卸旧线,在操作过程中,其右手掌背不慎触到裸露的带电电线,即跌落地面不治而亡。黎某家属向番禺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管理区办事处等单位连带赔偿死者黎某的丧葬费等近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管理区办事处委托朱某雇请人员更换辖区内电线,对朱某组织更换电线的人员,应视为该办事处的雇佣人员,雇主有义务为雇工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但该办事处没有为雇工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未尽安全监督责任,应对此事故承担60%的责任。黎某没有电工证而从事电工工作,在工作中疏忽大意导致触电死亡的后果,黎某对此事故应承担40%的责任。黎某没有与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成立,故此事故应按一般民事损害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法院遂判令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管理区办事处赔偿给死者黎某亲属64000余元。(文/建国 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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