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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判决一伪造公司印章案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0日06:49 检察日报

  本报海安3月19日电 今天,为逃避缴纳管理费而伪造公司印章的田宝华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田宝华与南通市第二电信工程公司签订了电信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于1998年5月以该公司名义承接了江苏省姜堰市通信发展实业总公司的电信扩容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人田宝华为逃避缴纳该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用,于1999年3月至4月间在上海市火车站附近个体摊点上伪造了一枚“南通市第二电信工程公司”的印章,用此印章盖于自己伪造收取工程款的证明上,于同年4月12日凭此证明从姜堰市通信发展实业总公司结回工程款24200.74元。周桂喜 唐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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