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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于法有据 青岛一被害幼女获赔八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0日06:49 检察日报

  本报青岛消息 记者吕海洋 通讯员韩继升报道 3月13日,青岛市李沧区法院首次调解成功一起人身伤害精神赔偿案,遭强奸的9岁女孩柳某获得8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3月10日在全国公布实施后,青岛市法院系统首次依据此规定成功调解的人身伤害精神赔偿案。

  去年11月下旬的一天,8岁的柳某在放学途中被未满14岁的袁某手持匕首胁迫至一民房内强奸。事发后,袁某因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袁某家长被责令对其加以管教。今年初,柳某的父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在家照看孩子而误工的经济损失,另外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

  被告方代理人在庭上辩称:被告系看黄色录像书刊而致精神受到刺激失去自控能力,现后悔莫及。他们答应赔偿经济损失,而精神损失不能赔偿。因当时对于强奸案中的精神赔偿问题尚无明确规定,法院审理此案时颇感棘手。恰在此时最高法院的《解释》出台,法院于是依据新的司法解释进行调解,并终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于2001年3月20日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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