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今年2月,消费者王静到一家钟表眼镜商店购买一块女表,由于商家暂时没货,她便与商店商定专为其购进一块,并谈好价3000元。商家要她预交1000元定金,王静当时带了3000元,心想反正得再交钱,就把3000元都当作定金交给了商店。正当商店的人通知她交款取表时,她预购的表不想买了,其能否向商家索要这3000元定金?
道外区消协王海山王静与某钟表商店商定的应该属于口头形式的合同,而且是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所以这笔买卖合同定金根据《合同法》要求是没有理由要求返还的。但从王静当初交定金时,对方要求交1000元而她却交了3000元,另外2000元还是可以和商家协商要求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