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福建省永泰县法院执行庭庭长郑少智因违反法律程序,滥用职权,日前被永泰县人大常委会撤销职务。
永泰县赤锡乡谢家明等四人共同出资向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莆田分公司承包莆田工商银行综合大楼木工制作安装工程,于1998年10月、11月先后二次向郑英豪购买胶合板,共欠郑英豪款113856元。郑英豪向永泰县法院起诉。永泰县法院受理后,于1999年6月2日做出裁定:扣押被告谢家明等四人胶合板及模板工程款12.5万元。永泰县法院没有将该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于同年6月4日到莆田工商银行综合大楼工地执行扣押。接着,永泰县法院于1999年7月9日判决:谢家明等四被告归还原告郑英豪货款,并承担利息。判决生效后,郑英豪于同年8月9日向永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泰县法院于同年8月18日发出通知,限期谢家明等四被告按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在该限期未满之前,永泰县法院即委托永泰县价格事务所对扣押的模板进行评估鉴定。8月24日,郑少智带法院干警和永泰县价格事务所的二位评估员前往莆田工商银行综合大楼工地评估,但因模板堆放无序,且没有林业检尺员,无法评估。当天,郑少智竟对未经检尺、评估的模板进行变卖交易。第二天,扣押的模板部分被转移。8月27日,郑少智又带干警和二位评估员、一位林业检尺员前往莆田市工商银行综合大楼和模板移异地检尺评估,其中部分被扣押的模板没有检尺评估。
9月9日,郑少智根据永泰县价格事务所的评估鉴定模板价值37705.75元的结论书,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9月12日,谢家明签收裁定书时发现该评估鉴定结论与模板的实际数量、价值不符。
在永泰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10名人大代表联名向永泰县法院提出质询案。永泰县人大法制委会同永泰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调查后,永泰县人大常委会对该案审议后,决定撤销郑少智的审判员、执行庭庭长职务。 (陈则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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