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被告人张某、孙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江苏省扬中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拘役四个月十五天。
1994年初,张某向缪某借款35000元,1995年7月双方订立还款协议,后由于张某未按约偿还债务,缪某诉至法院。扬中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6日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借款本息计54313.84元。但张某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缪某遂于1997年12月8日向扬中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12月29日,扬中市人民法院向张某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此后,法院执行人员多次责令张某履行义务,张某均置之不理,甚至采用刷标语的手段,抵毁法院的执行工作。该案执行期间,张某于1999年底动工建造一幢三层楼房。2000年6月14日,张某被法院依法司法拘留期间,其妻弟愿意帮其偿还债务,但张某态度蛮横,拒绝其妻弟的帮助,仍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
1995年3月24日,孙某向扬中市三跃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20000元。1997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并于同年11月25日进行了公证。期限届满后,孙某未能按约履行,扬中市三跃镇农村合作基金会遂向扬中市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扬中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9日向孙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于1998年7月16日依法查封了孙某家中的劳保鞋1360双。1998年8月,孙某擅自将被查封的劳保鞋全部转移,发往云南、广西等地销售,并躲避在外,致使法院的生效裁定无法执行。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擅自转移、变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两人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孙平 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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