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武汉三月二十日电当事人王某因涉嫌贪污被武汉市检察院批捕,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犯贪污罪 。王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其无罪。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当事人获得了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院、市检察院的共同赔偿一点三五万元。
《长江日报》报道,依据《国家赔偿法》,去年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共受理“民告官”国家赔偿案件二十四 件,其中十三件获得国家赔偿,总赔偿金额达七十三点一万元。获赔的十三件错案大多为刑事赔偿案,主要表现为错误拘留、 错误扣押、错误查封、错误执行等。
据了解,去年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接待有关国家赔偿的来信来访一百五十人次,与上年的七十余人次相比成倍增 长,决定赔偿金额也比上年的四十六万元有大幅增长。有关人士认为,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明显上升,一方面表明公民的法律 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增强,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在推进;同时也对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