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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少年为救他人溺水身亡 意外引发两起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1日08:49 浙江青年报

  以案说法

  曾沸扬一时的瑞安一少年为救他人溺水身亡官司,不日将有终审判决。案子缘于一起普通而又令人悲叹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各自做法的失误,导致矛盾激化、升级,最终深深伤害了双方……

  瑞安市飞云镇二中学生王祥星,为救落水的施姓同学不幸溺亡;王家为此要施家给予补偿,并捣坏了施家的铁拉门、凳椅等物。于是——

  少年为救人溺水身亡

  去年10月28日,一个极平常的星期六。晌午时分,瑞安市飞云镇二中初中生、13岁的王祥星因学校休息,呆在同村的一同学家看录像。其母张阿翠卖完菜,骑着三轮车回家,见车上还有几根甘蔗,便把儿子叫回来吃。

  站在屋前,甘蔗还没吃完,王祥星就看到施安阳等同学跑来,招呼他一道去镇老人公寓河边游泳。于是一伙人拿着浮水的塑料泡沫板到了河边,河很窄,仅几米宽,水也不深,老人公寓前又恰是个两面有台阶的埠头,大家便开始下水。

  当河水漫至膝盖时,由于水下的台阶长满青苔,不会水的施安阳不小心滑落河里。一旁的王祥星见了,连忙伸手去拉,却反被施拉落水。由于求生的本能,施安阳挣扎中按住王祥星,使身体浮出水面获救。王祥星被按在水下,上不了,慢慢地沉入水底。

  眼看出了事,少年们一哄而散。村民们得知,纷纷来救。村民项方隆本在对岸钓鱼,闻讯后一个猛子扎下,但遍摸不着。村民叶定光划着小船过来,把捕鱼的器具“龙门斗”放入水中捞,探到祥星的身体。一同学的父亲跳下水,这才把王祥星拉上岸。正在家洗头的张阿翠听说,顾不得湿漉漉的头发,跳上自行车火急骑到,忙给王祥星做人工呼吸。但为时已晚,小祥星已永远闭上了眼睛。

  一起事故引发两起官司

  当晚,王祥星家经打听,找到位于该镇东风开发区的施安阳家。刚回家的施父施光权获悉此事,便连夜带上儿子到镇派出所报案。双方约定,次日在飞云办事处调解处理。

  次日,由于调解不成,祥星父母王福叁、张阿翠等再到施家论理,情绪激动中,捣坏了施家的边门、凳椅等杂物,矛盾从此激化。接下来的几番调解均无结果。拖了半个多月,王家眼看不是办法,无奈一纸诉状将施家告上法庭,称“王祥星的死亡是由被告施安阳的侵害行为所致,因此施光权作为其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承担责任”,因此王要求施给付补偿费95960元。其中包括死亡补助费396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000元。

  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半个多月后,施家同样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施安阳没有过错,此案纯属意外事件”,但王家在事件之后,到施家捣门毁物,点香烛设灵堂,哭闹不休,吃住其家,致使他们一家人被迫流落街头,因此施要求王家立即停止侵害,赔偿财物损失55000元。

  于是,一起溺水事件引出了两起官司。12月29日,对王诉施补偿一案,瑞安法院一审判决施家补偿王家32000元。然而施家不服,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14日,对施诉王赔偿一案,瑞安法院判决王家赔偿施家2000元。然而王家说办丧事、打官司,钱都花尽了,哪还有钱赔人家?

  王家:总得给些补偿

  3月8日,记者分别采访了当事双方。在瑞安市飞云镇上埠村王家,母亲张阿翠仍未从丧子之痛中恢复过来。她恹恹地歪在床上,悲楚地说:她家一子一女,农村里“靠子养老”,现祥星走了,丈夫又只是个泥水工,赚来的钱连抽烟都不够,自己卖点小菜,老了没退休工资,将来不知怎么生活。

  说到施家反告其损物的官司,父亲王福叁更有一肚子气:“事发后,讲好第二天到办事处解决。可第二天等到中午12时,他们还没来,我们夫妻和我母亲、她母亲四人只好去他家找。他们大门关着,又不开,这样才撬了他边门的铁拉门。进了屋,弄坏了四张本来就破的凳椅,其他物品基本没动。施光权说损失5万多,一扇铁拉门最多1千元,凳椅算50元一张,总共也不到两千元。至于点香烛、设灵堂等,都是没有的事!”

  夫妻俩说,为打官司,他们至今借钱达6万元,还都还不了。现在两个官司再打下去,他们是一分钱也没了,只有把屋契拿去抵押贷款。

  张阿翠问记者:“如果祥星是救人而死,那也称得上小英雄是不是?”见记者点头,她摆开道理:“从常理说,我儿救你儿,即使我儿还活着,你家也该拿东西来感谢,何况我儿又死了!”她沙哑着声音,强挺起身:“现在我每天吃不下睡不着,我相信法院,他们怎么说怎么判我就怎么着。儿子死了,补我三万二就三万二。施家却反告我们,你说有没有这个理?”

  施家:门给你捣了,要钱没门

  在瑞安市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施安阳之父施光权,听完记者转述的王家说法后,连声叫屈。

  针对王家指责的调解不到,他针锋相对地说,出事后,进行了多次调解,他都有参加。相反,王家因调解不成,29日率人来吵闹砸物,捣毁铁门两爿,门窗玻璃10余粒,凳桌椅8张,高压锅一只。

  “我妻子在家办服装加工场。他们还捣毁压衬机一台,未加工的服装288套全部被扔到屋外,任人践踏,工人们都被赶跑。”

  “那日起,他们常住我家,油、米敞开用。还点白烛、设灵堂、喊‘皇天’,并把我家铁门换了锁。”

  记者问:“毕竟小祥星是救安阳而死,出于同情感激,量力补偿对方是否应该?”施光权低头答:“出事后,想过把孩子们家长叫拢,商量出一些钱。但家被捣了后,心也冷了,就不想补偿他。中院若维持原判,便只有申诉了。”

  法官:补偿赔偿两不误

  就当事双方的各执一词、相互指摘,瑞安法院民庭审判长曾国相说,我们判案要看证据。王施两家的上述争辩因双方都缺乏证据支持,无法采信。而根据公安部门的调查取证,王祥星落水的原因是救施安阳,从溺水事件本身看,双方都没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为了另一方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再根据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施安阳因王祥星救助而保全生命,是受益人。王祥星为此身亡,对王家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害,因此施光权夫妻作为施安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给予王家经济补偿。这也体现了两条条文立法本意上的公平原则。

  王家因丧子及解决无果而到施家哭闹,捣坏财物,其心情可以理解,但其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施家诉称压衬机、服装内衬被损坏,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是王家所为,不予认可。据此,判令王家赔偿施家已确证的铁拉门、凳椅等损失。

  采访中,法官们还认为,王祥星小小年纪,见同伴落水不惊慌逃跑,反而施以援手,其救助行为值得肯定,其见义勇为的精神应予赞扬。王家在施家已报案,却因调解未成而到对方家捣门毁物,其过激行为不可取。施家作为受益方,不肯补偿王家,其做法显然与法不符。南航 钟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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