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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有瑕 赔偿责任谁负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1日11:25 法制日报

  本报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低劣种子质量案作出判决,被告北京昌盛农业研究所因违法经营被判败诉。二○○○年七月,北京丰收种子站业主王某向北京昌盛农业研究所求购一批优质白菜籽,该研究所并没有经销菜种的业务项目,但认为这是一笔买卖,就从另一家经销菜籽的单位购得此种白菜籽转卖给了丰收种子站。王某原以为买回的种子是优质的白菜籽,又将菜籽卖给了当地的菜农们,但菜农使用后发现出苗很差,纷纷将菜籽拿到市、区二级种子管理站鉴定,其结果均认定此批菜籽纯度不合格。菜农们急了,多次找到种子站和王某理论要求赔偿损失。后在区种子管理站的调解下,本想卖菜籽赚钱的王某却由于卖出的菜籽质量低劣,向菜农付出了数千元的赔偿金。

  王某认为,菜籽有质量问题,责任应在昌盛研究所,于是一纸诉状将昌盛研究所告上了法庭,要求昌盛研究所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其受到的名誉损失给予赔偿。在法庭审理此案中,种子站提交了昌盛研究所销售的白菜籽的包装及其给开出的种款收据作为证据。而昌盛研究所说:卖给王某的菜籽是合格产品,王某说有质量问题的菜籽与我们销售给她的菜籽不是同一批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就此昌盛研究所还出示了其进货的上家出具的证明。

  法院审理后查明,农作物种子的销售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特许,现昌盛研究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中不包括销售农作物种子,其更未取得经营种子的许可证,故其向种子站出售菜籽应属违法经营,其理应对此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也正因为研究所不具有销售种子的资质,其在向种子站出售菜籽时也未按种子行业的惯例对售出的菜籽封存样品,以备以后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作为检验的依据,且研究所在给种子站开出的菜籽款的收据上只写明了菜籽的品名而未写批号,故其在法庭上不能证明其售给种子站的菜籽与种子站所提出有质量问题的菜籽不是同一批种子。因此判决昌盛研究所向丰收种子站出售了有质量问题的菜籽,其应对王某的丰收种子站由此受到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赵建国 张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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