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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公司擅用员工肖像公司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1日11:25 法制日报

  本报讯二○○一年三月八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外运—敦豪广东分公司向其员工吴某登报赔礼道歉,并因侵犯肖像权向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六千元。

  一九九六年九月,原告吴某应聘到被告快递公司工作,一九九八年被告为筹办公司十周年庆典活动,决定进行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包括编纂纪念册,专题片拍摄等,并通告了公司全体员工,但未明确通知宣传活动的方式和范围,原告当时参与了拍摄活动,其肖像被使用在编印成的公司《十周年历程》中,且其中一幅肖像被进行剪接、技术处理,头部是原告本人,而躯体却是他人的。随后,被告将有原告肖像的图片用于公司对外广告宣传中,包括登报刊登庆典活动广告,广告上有原告被剪接的肖像。原告肖像还被公司用来制作纪念挂历、日历卡、宣传单等。

  原告吴某认为,被告不仅未经其同意非法使用其肖像,而且擅自剪接造成其形象严重失真,同时也损害了其名誉,故要求被告停止对其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六万元。被告公司则认为有权使用本公司员工的肖像,公司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认为并未侵害吴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同意参加庆典活动的拍摄,但并不知道拍摄的图片将广泛、公开使用在挂历、日历卡、广告、印发传单中,被告作为盈利性公司,未经同意而擅自使用员工肖像对外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且公司随意对原告肖像权进行处理置换的行为,也是属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但由于置换形成的是原告的正面形象,并未歪曲、贬低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因此侵犯原告名誉权并不成立。考虑到剩余宣传材料已经被销毁及被告宣传活动不是按销售直接获利,侵害行为程度不重等,法庭最终只支持了原告吴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严剑飞徐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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