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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均等赔偿”合情合理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1日11:25 法制日报

  本期主持人肖黎明

  前沿背景重庆市綦江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去年底宣告结束。然而,对于城乡死难者赔偿差额的不同,又带来新一轮的冲击波。据媒体报道,除每个死者获得相同的2.2万元精神慰藉费外,死亡补偿费按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分了两个档次,城镇死难者每人4.845万元,农村死难者每人2.2万元,死难儿童分别减半。包括死难者家属在内的广大人士对此赔付方案提出质疑:一样遇难,补偿为啥两样?綦江县政府认为自己的做法是按国家政策和法律办的。参与本期讨论的读者对此提出了各自的见解。

  典型的合理不合法

  中国建设建材工会的孙理认为,理论上的人人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人身价值的平等,经济生活中的社会人,必然有高低的区别,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前不久,安徽阜阳地区的一名同济大学研究生被人追打溺水身亡。此案不仅惊动了当地的政府领导和公检法齐出动,连众多新闻媒体的记者都急赴阜阳地区采访。如果死者是个普通农民,会如此兴师动众吗?应该认可这样的事实:人的价值是不同的,不同身份的人获得的赔偿,自然是不均等的。简单地说,同样年龄的城镇人活到25岁,肯定要比活到25岁的农村人投资大,而且大得多。承认这一点,“不均等赔偿”就具备了合理性。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看,应该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死难者而言,他们无论是城镇人还是农村人,都是彩虹桥惨案的无辜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应该没有任何区别。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否则,人们就会提出疑问:法律是否更维护城镇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不均等赔偿”的区别,一艘客轮遇难时,客轮公司赶来的救生艇是否不再是首先抢救妇女、儿童,而是先让城镇人上救生艇,然后再去救死里逃生的农村人,因为城镇人的赔偿费用恰是农村人的两倍。按此推理,争相效仿,还有农村人的活路吗?

  不合理不合情但合法

  广东省高明市司法局的郭建湘认为,不均等现象在我国非常普遍:国有企业效益不好,工人可以下岗,可以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医疗保障甚至再培训,而农民就从来没有农产品价格低就不干活的说法,不仅生老病死要自己解决,就算到了城里,也只能是民工。诸如此类的话题经常被有良知的新闻工作者拿到报刊和电视荧屏上讨论,讨论到最后的结果就是对人的尊重问题。重庆綦江彩虹桥坍塌事件死难者赔付问题采取城乡有别的方法肯定不合情、不合理。人作为生物而言,谁的生命都只有一次,从情理上说,怎么也不应该有贵贱之分。

  但就法律方面而言,此事故属人身损害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计算标准来进行赔偿,而这个赔偿标准是各省公安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并依照各省统计局公布的当年的统计数据和各省财政厅的文件制订的,至于城乡有别的问题就要依据重庆市公安厅发布的当年道路交通事故计算标准来判别是否违法,如果当年的标准有城乡的区别,在没有改变这个标准之前,有关部门依据此标准做出的赔付应该是合法的,诸如广东省在1998年5月20日零时之前的计算标准就存在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别。这在实践中也曾发生过激烈的争论,焦点就在于该标准歧视非居民。广东省公安厅在1998年的赔偿标准中取消了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别,采用了同一标准。

  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

  武汉大学新闻学院的黄建林认为,十多年前,西安的一大学生张华舍身救老农曾引起一场大争论:一个大学生为了救老农,这值不值?同样,前几年的美国大片《拯救大兵瑞恩》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为了救一个人而牺牲了六个人,这值不值?实际上,这不是一个问题,在生命权上,无论帝王将相,还是贩夫走卒,都是平等的,不存在差别对待。

  面对日前的日货风波,我们不停地抨击着日本商家对中国消费者在执行一种带有双重标准的歧视性贸易政策。事实上,綦江赔付事件与日货风波二者之间在本质上有着惊人的相似。但是,很少有人对照反省:这种区别赔偿难道不也是一种歧视吗?我们总不至于像阿Q一样被赵老爷痛打后,伤疤还没好,就拿小D来出气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庄严地写着:在法律面前,每一个公民是平等的。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内容,如果在生命权面前,每个人还不能平等,那么什么才是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三)规定:(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的)……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从这点出发,我们根本找不出差别赔偿的任何法律理由来。

  不均等赔偿的法律适用

  周佳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綦江彩虹桥坍塌事件的赔偿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受害人(包括死者之近亲属及伤者)的救济又出现赔偿标准不同引起的争论。这里面涉及到几个问题,一是对生命权被剥夺而产生的补偿标准是否同一;二是对死者近亲属补偿的标准是否应该同一;三是对伤者(包括致残)的补偿与赔偿问题;四是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问题。

  第一,尊重生命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准则,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法律地位的平等首先表现在生命权的平等,不能因人的年龄、身份、地位、财富、信仰等方面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因此,对生命权丧失而致的补偿标准应该是同一的,不能区别对待。

  第二,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主要涉及到死者生前对他们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这里就涉及到与受扶养人所处的环境相适应的需求问题。这里所说的环境包括其年龄、地域、住所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诸方面的因素。不同的受扶养人,需要赔偿的损失是不一样的。

  第三,对伤者的赔偿因伤情、年龄、住所地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而不同。

  第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按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考虑到在此事件中侵权发生同时性,精神损害的后果差异的不易确定等因素,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应为同一。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三)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八)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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