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靖)昨天上午9时多,一名女乘客上43路公共汽车时,被车内地板上一根翘起的铁条戳破皮鞋,引发一场争执。
“注意脚下……”
“噗!”的一声,售票员的话音未落,刚上车的廖小姐右脚上的鞋就被车内地板上那根翘起老高的铁条戳破了。
“您说怎么办吧?”廖小姐问售票员,“我刚在东大桥买的新鞋,一百多元钱,讲到80元。”
“甭跟我说这个,谁信呀!”女售票员显然没有全赔的意思。
“那我找你们公司去。”廖小姐觉得这不是自己的错,公交车理当赔偿。
见廖小姐态度坚决,女售票员改口说:“要不,给您20元钱,您修修得了。”
“那不行。我这新鞋,要80元。否则就找你们公司去。”
“你有钱吗?”女售票员又跟司机商量,似乎愿意赔偿。
“没有。”司机一口拒绝了,“让她到总站找车队去吧。”
“去就去。”廖小姐决定索性坐到总站,找公司索赔。
但是,廖小姐碰壁了。她告诉记者,车队一位姓侯的女同志接待了她,但谈到赔偿时,弄僵了。最后,廖小姐降低条件,只要赔60元就行了。“60元?在我这里就通不过。”姓侯的女同志这样回答,“你爱找谁就找谁去,反正60元不行。”
“我这是招谁惹谁了。明明是他们的车有毛病,耽误了我一上午,还没有个说法,这是为什么?”在电话中,廖小姐颇为委屈地诉说。
乘客乘车时受到损害,有没有理由得到赔偿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扬认为,乘客买票上车,实际上与公交公司已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乘客有义务购票,公交车有义务运送乘客,并保证乘客的安全,包括财物不因为公司的过失受到损害。车内铁条戳破了乘客的鞋,显然是公交公司的过失,当然应该赔偿。公交车是服务窗口行业,如果对自己的过失都不愿承认,还如何谈文明服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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