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消息日前,一位叫王艳的女士拿着一份“同居协议”找到成都某印刷厂的张玲,称她已与张玲的丈夫签订了一份同居协议,今后她与张的丈夫同居将受法律保护。张女士看到这份协议懵了。难道同居协议和结婚证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今年4月份,张玲的丈夫艾刚认识了三陪女王艳,后来艾则干脆在外面租了一套房子包了王艳。今年8月,王艳为了保障她与艾刚过上稳定的同居生活,要求艾同她签订一份同居协议,否则她将到艾的厂里和法院告他。艾刚迫于无奈,便答应了王艳的要求。
协议的大致内容如下:从今开始我们同居,因我们的同居没有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为了证明我们暂时没有结婚但又具备结婚的法律效力,特以此据为证;到一定时候还得生孩子,购买四室二厅双卫的房屋一套,房屋及艾的所有财产由艾刚和王艳的孩子继承。艾刚晚上睡觉的时间分配为每边一晚上(指张玲和王艳之间),艾在王艳这边睡的时候,由王艳支付张玲10元钱一晚上。此协议即日起生效,与结婚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张玲为此找到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马建律师为其进行法律帮助,马律师认为,艾刚与王艳之间的协议内容违反了《婚姻法》,该协议无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作为证据。
此次新《婚姻法》草案着重强调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艾刚那份所谓的“同居协议”纯属一份荒唐的协议,是一种法盲行为的表现。(川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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