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幼童在幼儿园内摔伤腿部,其法定代理人诉诸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损失,近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幼儿园监护不力,负有责任,赔偿2550元。
今年4岁半的李红诚是金水区大铺村小天鹅幼儿园的学生,去年9月24日,李在幼儿园玩耍时摔伤腿部,医院诊断为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后治愈出院。李红诚的法定代理人李永刚认为儿子的伤是幼儿园监护不当造成的,幼儿园应负责赔偿护理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9625元。
法院认为,李红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被告保护管理不周,使其受伤,被告有过错,其要求赔偿护理费、交通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其他赔偿不予支持。(马丽 徐蓓)(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