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西网3月22日消息:身为粮所所长,竟伙同副所长和财务人员共4人集体贪污公款多达65万余元,作案时
间长达6年。昨日,隆安县杨湾粮所这伙“硕鼠”终于遭到惩罚。区高院委托隆安县人民法院,对这4人作出终审判决:四名
被告被处以5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994年,时任杨湾粮所所长的陆世典与副所长梁乃权合谋授意出纳林美琪隐瞒杨湾粮所房屋,晒场出租以及出售
生猪、粮食销售差价部分收入,采用不入帐的手段,并用“林美琪”和“贰叁陆”之名以活期方式存入杨湾邮政储蓄点,到1
996年10月25日,私存金额达164319.50元人民币。
1997年7、8月,陆世典、梁乃权、林美琪三人商定,林美琪提出12万元以定期一年的形式存入杨湾供销社股
金部,余下的40000多元,3人先后两次私分了其中的29700元。其中陆世典共分得13000元,梁乃权9500
元,林美琪分得7200元。1998年8月10日,存入供销社的12万元到期后,三人又私分了其中的115000元,
陆世典分得45000元,由林美琪分别用“陆星”和“陆坚”之名存入杨湾供销社股金部,后把存单交给陆世典。梁乃权分
得的40000元也由林美琪以“梁天”之名存入杨湾供销社股金部,也将存单交给了梁乃权,林美琪也分得30000元。
三人作案后余下的本息共20000多元由林美琪用“陆坚”、“陆星”之名存入杨湾农村合作社,案发后已被扣押追回。
1996年2-3月间,陆世典与梁乃权商量由该粮所仓库保管员黄某销售库存稻谷36604公斤,梁乃权从黄处
取回销粮款77410元,并用假名“李强”、“李力”、“李伟”入股杨湾农村合作基金会。其作案手段是梁乃权做帐时少
记出库粮36604公斤,两人私分了其中的77000元,由梁乃权于同年3月1日以假名“陆星”和“陆伟”入股杨湾农
村合作基金,又将上述两张股金证办给陆世典,余下的410元及77410元存款所得利息的17267.19元也由贪得
无厌的二人私分。
1997年刚从学校毕业的凌玲分配到了杨湾粮所任会计,也被三人一起卷入了贪污的漩涡。经陆世典同意,梁乃权
、林美琪、凌玲三人采用虚例“三费”、“水谷费”等项目支出和隐瞒房屋、晒场租金及销售粮食等,采取部分收入不入帐的
手段,私下设立帐外帐,金额高达663094.06元。并于1997年11月至1999年2月,经陆世典同意,4人先
后6次私分公款391500元,其中陆世典分得107500元,梁乃权得101000元,林美琪分得89500元,凌
玲分得93500元。
在4人长达6年的作案时间里,共同贪污公款达630877.19元。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
2日对4被告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陆世典、梁乃权无其徒刑;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林美琪、凌玲有期徒刑9年和7年。
4被告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广西区高院阅卷审查后,以事实认定基本清楚,只有部分事实与一审判决不符,依法决定不开庭
审理。于2001年2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陆世典有期徒刑15年,梁乃权有期徒刑15年,林美琪有
期徒刑7年,凌玲有期徒刑5年,因凌玲现有身孕,判为缓期执行,区高院委托隆安县人民法院于3月22日对4犯进行宣判
。(雷燕刘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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