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湖北网3月22日消息:20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以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侵占、挪用资金4罪并罚,一审
判处原武汉天湖实业总公司总经理王明权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万元人民币。
据长江日报报道,王明权1995年任武汉天湖实业公司总经理,当时该公司负债累累、资不抵债。王提供了虚假的
企业资产负债表,让武汉市鄂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虚假审计报告,谎称天湖实业公司为效益好、净资产为380余万元
的盈利企业。凭着这份报告,天湖实业公司骗取有关部门同意,于当年11月兼并了武汉市宏达金属型材厂,并成立了武汉天
湖实业总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王任总经理、法人代表。
1995年12月至1996年1月,王将“宏达”厂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天湖实业总公司名下,并于
1996年2月至1997年7月,以天湖实业总公司名义,以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抵押,向多家银行共计贷款4
16万元。
1998年3月至1999年1月,王伙同天湖实业总公司两名副总经理,在无资金、无合法施工手续情况下,以兴
建湖北省鹦鹉食品原料市场基础工程为诱饵,采取重复发包、收取工程保证金、预付金、图纸费、会务费等手段,先后与7家
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共骗得57.98万元。
1997年6月,王还以天湖实业总公司为担保,在银行开了一张长城信用卡。从1998年7月至次年4月,王共
计透支消费5.6万余元,至今未归还。
另外,王还将公司166.9万余元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并挪用公司资金30.9万元。上述钱财均被其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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