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3月22日消息:上海市监委、市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 (试行)》,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同意,于今年3月5日正式施行。
据新民晚报报道,现行的环保法规处罚对象是企事业法人单位,而新刑法设立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必须要“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追究污染者的责任,因此绝大多数案件 很难对违法者(主要是法人代表和经营者)追究个人责任。
此外,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审批,乡镇政府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也缺乏针对性的规定。
上海市监委、市环保局依法制定《规定》,对该市行政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含控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分和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环保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