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刘老太开了一家建材商店,里里外外、进货卖货,都由她一人打理,效益还算不错。可是人年纪大了,难免有个大病小灾的,1997年底,刘老太因血液病住进了医院,后来一直神志不清。这期间,她的大女儿王某帮她照管商店。王某自己也开着商店,对于相关业务不算陌生,她将刘老太的店支撑了下来。
1998年1月,刘老太去世,她的遗产没有处理,她的丈夫和三个女儿也没有要求析产继承。
2000年12月,一位自称是刘老太债权人的李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刘老太的1万元债务。李某诉称,刘老太于1994年向其借款3万元用于进货。债务到期后,李某到店里要债,当时主持店务的王某以店中货物折抵借款两万元给了李某,并出具欠条一张,上写:“今有刘老太欠李某处人民币1万元”,王某在经手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当时刘老太没有签字。后李某以该欠条为据,要求王某以刘老太继承人的身份偿还1万元,并支付利息。
王某表示,刘老太生前确实向李某借过3万元,在刘老太生病、自己为其照管商店时,也确以店中货物折抵借款两万元还给了李某,并为余款1万元出具了欠条。因刘老太有病,故自己代她签了字。但王某认为,该项债务是刘老太生前的个人债务,刘老太有多位继承人,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债务,应由几位继承人共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应对其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李某所提供的王某所写的欠条,因没有利害关系人刘老太的签字,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故对于李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受理费由李某负担。
点评: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因刘老太已去世,无法对李某所述事实作出答辩,李某又未提供由刘老太亲笔书写的欠据,李某提供的王某所书欠据只是间接证据,如无其他证据佐证,很难认定该笔欠款真实存在。
在此,有必要提醒大家,在借款给他人时,应让债务人书写欠据,并在上面写明借款数额、期限、利息及还款时间。为保险起见,还可以约定违约条款,最后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签上姓名、日期,交由债权人妥善保管。还款时,双方当面销毁欠据,由债权人为债务人出具收条,以避免双方日后出现分歧。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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