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名贩卖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被一个个抓进了派出所,随后又一个个被放了出来。本该受到刑事立案追究的毒贩们为什么能够逍遥法外?这其中原因只有毒贩们心里最清楚。
这个毒贩能够自由进出的派出所,就是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在2000年3月才成立的文林路派出所(以下简称文林所)。他们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以罚代刑,创下了日进万金的惊人记录。它的创造者就是该派出所党支部书记杨公计、治安组长吴振国。
立所之本 罚字当头
2000年初,经主管部门批准文林所成立了。戒毒所原所长杨公计被任命为文林所党支部书记,主持全面工作。新的工作使军人出身的杨公计浑身焕发出高昂的工作热情。然而,新所一穷二白的情况却是他没有想到的,没有一分钱办公经费,没有一块自己的办公场地,没有一辆交通工具。他想征地建所,但拿不出20万元征地款;他寄希望于局里给拨款,局里的答复也断了他的念头。办法只有靠自己想了,杨公计决心“白手起家”。
杨公计想,派出所不是有治安处罚权吗?再加上局里又允许文林所办理刑事案件,看来可以在案子上做文章。5月19日,文林所正式成立了治安组。杨公计向新任治安组长吴振国说,治安组的任务就是罚款,要实现所里建办公楼和家属楼这两个目标,以后就要多办能罚款的案子。就这样,治安组在杨公计和吴振国的操纵下成了一部疯狂运转的赚钱机器。
贩毒案也敢罚款放人
明确了为罚款而办案的方针,杨公计把目标锁定在了“涉毒”案上。
治安组成立的第二天,杨公计得到有7位烟民在某处吸毒的信息。杨公计知道,烟民的背后肯定有毒贩存在,他立即和吴振国带着干警将烟民李某等人抓回。治安组又以烟民要买毒品为诱饵,分别于当天和次日抓获了毒贩权某和崔某,并当场从权某身上搜出两包海洛因。
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贩卖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贩卖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就是说,崔某、权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贩卖毒品罪,然而,以罚钱为目的的杨公计这时哪里还顾得上法律规定,他擅自作出了交钱放人的决定。全案抓获涉毒人员8名,崔某和权某分别交了1万元和2万元,其他吸毒人员交了1000元至3000元。于是,在近4万元的所谓扣押款流进文林所小金库的同时,毒贩们也从杨公计为他们撕开的法网中走了出去。
从去年5月20日到6月11日,文林所始终呈现出一派繁忙的景象。抓回了一个又一个毒贩和吸毒人员,前边的涉毒人员交了钱还未出门,后边交钱的涉毒人员又接踵而至。该所在23天里共抓回涉嫌贩毒人员15人、吸毒人员50多人,缴获毒品海洛因33包26克,罚款近19万元。
但是,治安组辉煌的“战绩”背后,15名涉嫌贩毒人员没有一人被立案追诉,全部被他们放走,吸毒人员除一人被强制戒毒外也全部被放走了。在杨公计和治安组那里,钱成了行动的惟一目标,法律成了要挟涉毒人员交钱的工具。
罚多罚少好商量
派出所是一个执法机关,可是,从确立了办案为罚款的思想以后,杨公计将其改造成了交易市场。他制定交易规则,在决定对涉毒人员罚与不罚、罚多罚少等问题上,杨公计、吴振国在毒贩、警察、烟民及其亲属等说情人之间,不断进行着金钱与权力的交易。
涉嫌贩毒人员门某和姬某是一对夫妻,5月21日双双落网,为等候交钱,姬某被关了三天,其外甥女交过3000元后才被领走;门某被关了5天,先出去的妻子姬某交来4000元钱后将其领走……
杨公计知道,只有让办案人得到实惠,他的建所“宏图”才能在多办案、多抓人、多罚款的“良性循环”中得以实现。杨公计规定,对办案人员按罚款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他还美其名曰“所里拿大头,个人拿小头”。
他们这样肆无忌惮地“办案”,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6月12日,检察院根据举报对该案进行初查,认为杨公计、吴振国的行为已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遂对杨、吴二人立案查处,那些被他们放走的涉嫌贩毒人员在检察院的监督下也全部被收监查处。
2001年2月16日,咸阳市渭城区法庭开庭审理了该案,3月1日,该案一审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杨公计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吴振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报记者 陆剑 通讯员 张补联 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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