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源讯 济源市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劳动保险争议案,职工郝某在工作中手指不慎被电扇打伤,法院判决厂方支付郝某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2.46万元。
1998年12月,济源某厂与郝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郝某向厂方交纳了300元的保证金后,到厂工作。1999年,厂方拖欠郝某7月、8月两个月工资后,郝某到该厂电解车间工作,因天热,郝某移动电风扇使其转向,因风扇前端没有保护罩,致使其右手食指、中指不慎被风叶打伤。治疗期间,厂方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另付生活费360元,后因厂方决定以郝某工资抵扣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双方发生纠纷。郝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厂方支付工伤津贴、拖欠工资,并退还保证金,仲裁委经对郝某伤情鉴定,认定是工伤,造成9级伤残,支持郝的请求,该厂不服,对郝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不管郝在劳动中受伤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没有法定不应确定工伤的情况存在,厂方均应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足额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大河报记者张青 通讯员居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