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准许原告鄂州东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撤回对武汉市公安局行政赔偿千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去年10月,市中院开庭审理了东龙公司状告武汉市公安局一案。原告称,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在无任何证据证明东龙公司有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对其采取的查封并强行派人接管的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行政赔偿1085万元。
武汉市公安局提出,1999年12月,经侦处接到省国际广告贸易进出口公司报案,称东龙公司以合作生产、出口服装为由,骗取资金200余万元。去年元月,工行汉阳支行报案,指控东龙公司私自转移抵押物,拒不还贷170余万元,涉嫌贷款诈骗。去年2月,警方以涉嫌诈骗对童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已经停产的价值100余万元的涉案服装生产设备进行扣押(就地封存),并责令原告单位妥善保管。由于东龙公司涉及债务纠纷,其大部分生产设备被鄂州两家法院强制执行,剩下的也被当地债权人哄抢。
武汉市公安局认为,扣押涉案生产设备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采取的刑事侦查措施,公安机关不存在“接管”东龙公司,也没有对涉案的财产进行任何处置,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
据武汉市公安局介绍,目前已查清童某某以虚假证明文件和虚假出资骗取工商登记,成立所谓“中外合资企业鄂州东龙服饰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诈骗200余万元的主要事实。目前,此案正在依法办理。(通讯员 阚伟明 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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