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拆杂物房而引发的侵权案。原告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的陈敦扬状告广西区政协行政处李某和包工头廖某在拆除杂物房时,损坏了他放在杂物房中的数件祖传珍宝,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
据陈敦扬说,其父陈宪章是一位民主党派人士,住在广西区政协大院内,1991年其父母相继去世。当时他在海南工作,家里只剩当时只有13岁的儿子看家。他儿子将爷爷的遗物,包括一批珍贵文物及阳太阳、朱培均等名画家的珍贵字画等搬迁到38号杂物房。而他自己也认为这些珍宝越是放在不显眼的地方,就越不会引人注意。然而,正如他在诉状中所说:1998年2月17日,被告李某把杂物房的拆除工程交付廖某办理,在拆38号杂物房时,廖某向李某请示该杂物房存有大批物品,李某下令照拆照锤,廖某令手下将东西扔到院子里。大量珍贵物品露天堆放时,被人拿走,一些珍贵字画被人焚烧。后原告追回了部分物品,但大部分已找不回来。
本案的焦点在两被告是否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拆除杂物房是个人行为还是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起诉两被告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等。被告律师答辩称,两被告执行的是单位的通知要求,原告应起诉单位,而不应诉讼个人;两被告没有拿原告的东西,没有侵权。
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记者 班宇 实习生 曾雄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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