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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伤人谁负其责 法院审判裁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3日17:06 南国早报

  南宁讯 自家的牛撞伤了人要赔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判决崇左李强(牛的饲养人)赔偿李放(被牛撞伤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4729.7元。

  1999年9月21日下午6时许,崇左县驮卢镇的李强将自家饲养的一头公牛从放牧地岜梅山赶回家,途中遇见熟人而停下聊天,让牛自行回家。这牛路经李放的果园大门口时,用牛角挑果园大门,李放见状,欲将牛赶走,但却被牛撞伤。事发后,李放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李强付给李放600元医药费。李放治愈出院,共花去医药费3896.2元,他要求李强承担,李强不同意。同年11月15日李放向崇左县人民法院起诉,崇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强不服,向南地中院上诉。中院认为,李强在放牧回家途中,对其饲养的公牛疏忽看管,造成李放被该牛撞伤,对此,该牛的饲养人李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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