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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烫伤婴儿”案有下文 法院判决:父母接回家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4日16:30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初生婴儿在医院烫伤的连续报道近日有了新动态,医院诉婴儿父母在 婴儿痊愈后仍拒绝将其接回、转嫁监护职责一案22日由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结。 法庭当场判令婴儿父母接回婴儿,支付医院相关抚育费。

  去年3月28日,江宁铜井镇村民张某在南京小市医院生下男婴强强。次日,医 院护士在为强强洗澡时不慎致其烫伤,后张某之夫王某将强强送到南京市儿童医 院治疗。婴儿创面愈合后,儿童医院通知王某将强强领回遭拒绝。后小市医院将 强强寄养到一市民家,并支付相关费用,在此期间,医院多次通知王某接回孩子, 王某均以孩子健康状况不明,可能出现影响今后生理功能的后遗症为由拒绝。同 年11月,小市医院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夫妇履行监护职责。法 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强强接回家,并支付医院为抚 养孩子而支出的部分费用。王某当庭表示不服法院判决,将提起上诉。看来,还 有几天就要满一周岁的强强何时能回到亲身父母身边,还是个未知数。(陈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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