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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北京首例植物人离婚案:离了婚的植物人该谁抚养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6日16:16 北京晚报

于水插图

  本报消息 面对沉睡两年多的妻子,丈夫感到再也不能维系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于是到丰台法院提出和植物人妻子离婚。记者近日了解到,法院已经判决这对特殊的夫妻离婚。这是本市首例植物人离婚案件。

  这对夫妻于1989年结婚,第二年生下一个男孩。1990年10月,妻子的神经官能症复发,到1996年9月病情开始加重,1998年3月被确诊为抑郁症。当年7月,她在发病时自己服食了过量的安眠药。经过医院半年的抢救,妻子生命保住了,但却成了一个植物人。在妻子沉睡两年后,丈夫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目前双方已不能互尽夫妻义务,如再维系这种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因此准予离婚,并判决孩子由丈夫自行抚养,共同债务由丈夫负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居住的两居室妻子住大间,丈夫住小间。对于判决双方都没有上诉。但令植物人妻子70多岁的老父亲非常忧虑的是女儿将来的生活,如果他和老伴儿先她而去,谁来抚养她?她的前夫难道对她就没有经济帮助的责任吗?张鹏李晓静J024妻子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商建刚(中法网网友·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妻子处于植物人状态,对于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应没有影响,男方在妻子处于植物人期间获得的收入同样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对于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则会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妻子是植物人,使得这对夫妻之间几乎没有夫妻生活。

  夏敏(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婚姻是靠两个人共同维系的。妻子成了植物人,丈夫从妻子那里获得正常人感情生活和性生活的权利便丧失了,但这些都是作为一个已婚男人的最基本、也是最合理的需要。可以想见,这样的一个家庭能维持多久?!这不是靠道德说教可以解决的。丈夫提出离婚并获法院支持,有何法律依据?这份合法的判决与情理是否有冲突?

  马红梅(中法网网友·海淀法院民庭):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法定事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植物人妻子来说,无论从生理上、心理上还是感情上,已无法尽到做妻子的义务,没有感情的婚姻继续维持,从表面上看是照顾植物人妻子的生活,实际上对丈夫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他已失去了正常夫妻间应当具有的一切生活,法律无权剥夺他作为正常人对自己生活的选择,故依法判决离婚是合法的,从人性的角度讲也是合理的。

  夏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将“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植物人是无法有性行为的,所以完全可以据此判决离婚。

  多一多(中法网网友):我个人认为拿适用一般情况的司法解释来套用特殊案情,可能会顾此失彼,实难周全!

  在目前我国社会福利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法院“做主”对原配不附加必要的扶助义务而轻率判离,那么,作为植物人妻子的生命保障责任谁来承担?

  Indthief(中法网网友):如果我们把本案拿到实际生活中想想,就会发现离婚是很正常的。如果不允许离婚,是对男方婚姻权利(包括离婚与结婚)的一种变相剥夺。尽管我们强调社会伦理、责任感,但还是要支持这个离婚行为。

  成群星(中法网网友·焦作金研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对没有意识、没有行为的人提起离婚诉讼我觉得实在不近人情。为什么不能对植物人作例外的规定呢?比如我们规定,配偶一方成为植物人的,婚姻关系即自行消灭,该植物人视为原配偶的被抚养人。

  陈轶凡(中法网网友·日本中央大学法学研究科国际企业关系法在读硕士):和参加讨论的各位观点一致,我认为判决离婚是合情合法的。成群星提出的婚姻关系即行消灭的说法过火了一点,因为不能排除愿意保留婚姻关系的,不宜通过强制性规范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有关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判决,是否已尽到照顾弱者的责任?

  商建刚:我认为本案判决的最大缺陷和法律遗憾是,没有规定离婚后妻子将由谁照顾。根据婚姻法第33条的明确规定,本案中的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在夫妻关系解除后,还应对妻子给予经济帮助。从这个角度上讲,这份判决没有尽到照顾弱者的责任。

  夏敏:我以为“孩子”和“财产”还不是全部,因为这样只是减轻了妻子家人的负担,却没有交待妻子本人的将来,所以这份判决似乎还存在缺憾。谁对离婚后的植物人“妻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可以要求她的前夫对她给予经济帮助吗?

  刘先生(本案植物人的父亲):对于判决结果我们并不是很满意,关键是对善后工作没有处理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本案判决离婚时对这一点没有任何考虑。我们没有上诉是因为一审官司打了三个月,我们已筋疲力尽。现在我女儿由我和我老伴儿照料,我们已是70多岁的人了,但是为了女儿还要顽强地活下去,不然扔下她,太可怜了!

  夏敏:从植物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点上讲,其父母是她离婚后的当然监护人,这实际上属于亲权的自然回归(当然只是特殊情况)。但本案中妻子的父母年事已高,本身生活能力已经降低,如何还能照顾一个植物人?显然,这种自然归属不具有合理性。在一些法制较健全的国家,这种情况下可由法官直接行使权力,指定其亲属中有能力监护的人履行监护义务,而我们这里尚没有赋予法官有这样的权力。

  商建刚:从理论上讲,对离婚后的植物人“妻子”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可以有以下几种人:该“妻子”的子女、该“妻子”的父母、该“妻子”的前夫。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子女未成年,不具备扶养父母的能力;父母年高,实际也很难履行扶养义务;因此,可判决找其他人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如福利院等承担扶养工作,相关费用由前夫适当承担。

  如果正如这位植物人的老父亲担忧的那样,他们先她而去,那么她还能指着谁来养活她?政府和社会应该起什么作用?

  商建刚:对于这样的社会弱者,政府和社会应当给她必要的帮助。正如我设想的这个案件的判决书一样,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实际履行扶养的具体工作,相关费用可由具有扶养义务的相关方合理分担。

  夏敏:如果这位植物人的老父亲担忧的情况真的出现,在我国亲权和监护制度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理应承担起监护责任,因为国家的法律既然允许这样的情况离婚,那么国家的政府就应当有足够的勇气承担其后果,否则就不要准许这种情况可以离婚。

  古原(中法网网友·北京博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毫无疑问,在没有什么亲人可以指定为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直至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都可以指定为监护人,并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扶养终生。

  汤路明(中法网网友·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主任):除此以外,就植物人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也能对其生活作出合理的安排。比如,就现有的一些制度就能对其作出保障。与养老院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就是个好的办法。植物人的前夫作为他们共同孩子的父亲,也有道义上的责任对前妻的生活作出合理安排。

  古原:生活是真实的,也可以说是严酷的,它既不是地狱也不是天堂。这注定一切不符合它的憧憬和幻想,都会撞得粉碎。本案给那些有良知和理性的人,一个艰难而苦涩的选择。吴建丽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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