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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错误的担保公证书引发十万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8日09:04 华西网

  本报讯 (记者吕刚)因为一份错误的担保公证书,原告向公证处索赔10万元。3月23日,全省首例将公证处作为被告的民事官司在峨眉山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引起全省司法界广泛关注。

  原告汪明钊夫妇称,张运成委托魏家裕向汪明钊夫妇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协议写明由王某、吴某用全部私有房屋对借款作担保。1995年6月17日,张运成、魏家裕带着汪明钊夫妇来到峨眉山市公证处,对借款协议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称,以上四人及王某、吴某“在本公证处,在我(指公证员——记者注)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借款协议》。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签字、印章属实,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但实际上,王某和吴某没有到公证现场。

  一年后,张运成没有还钱。汪明钊夫妇将张运成、王某、吴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还款。王某和吴某接到法院传票时懵了,他们称根本不知道张运成借款的事,也没有提供过任何担保。他们要求公证处撤销担保公证书。经法院判决,张运成应归还汪明钊夫妇的借款及利息,但后来在执行中却发现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998年6月,汪明钊夫妇要求峨眉山市公证处赔偿10万元借款及利息损失,但公证处不予赔偿。汪明钊夫妇又向峨眉山市司法局申诉。司法局于1998年8月13日发出《决定书》称:“该借款纠纷与峨眉山市公证处无关,不存在赔偿问题。”2000年8月,汪明钊夫妇将公证处告上法院。

  庭审中,双方围绕公证处能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公证处主动撤销了公证书之后还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峨眉山市公证处认为,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职能,因此公证行为不是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在此案中,汪明钊夫妇与张运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由法院确认,汪夫妇应该要求法院责令张运成还款。公证书之所以出错,是因为张运成欺骗了公证处,但公证处已经撤销了担保公证,就不应再承担赔偿义务,否则就会造成同一事实、两次赔偿的情况。

  而汪明钊的代理律师朱宁则认为,本案是由于公证处错误的担保公证而引发的经济索赔,同时原告又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这种情形是民事诉讼,公证处可以作为被告。公证处撤销错误公证是正确的,但该公证书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借款收不回来的损失,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宣布将对此案择日宣判。(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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