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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海洛因少女亡命 父母状告其男友索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29日07:22 解放日报

  解放日报讯 一名17岁少女在男友住处吸毒身亡,父母悲痛之余将女儿的男友等人告上法庭,索赔10.1万元。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及死者对这一悲剧的发生均负有责任,故于近日一审判令两被告赔偿少女父母丧葬费、救护车费等1500余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少女王某童年时亲生父母离异,父亲后来再婚,她随父亲和继母组成了新家庭。她原是本市中西旅游职校的学生,后因无心读书而辍学,并且早早地跟比她大11岁的无业人员唐国峰谈起了恋爱,经常彻夜不归。

  去年4月11日晚,小王随唐国峰及其朋友李永明等人,在唐的住处玩乐。次日凌晨2时许,王为过毒瘾,在手臂上注射了一针海洛因,此后便与唐国峰双双进入梦乡。至当日中午,唐国峰发现女友昏睡不醒,脸色发青、嘴唇发紫,连忙和李永明一起拨打“120”急救电话,但为时已晚。经法医鉴定,王某是因海洛因中毒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事后,小王的父母多次与唐国峰、李永明交涉无果,于是生父、继母和生母三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到法院,向唐国峰、李永明索赔鉴定费、尸体保存费、丧葬费、抚养费共8.1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庭审中,原告提供的最重要的证据,是一份唐、李两人在事发后所作的笔录,笔录中两人承认海洛因是他们购买并提供给小王的。

  原告诉称,唐国峰以谈恋爱为名,使尚未成年的女儿脱离原告监护。且唐、李两人提供并为女儿注射了毒品,致其死亡,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则辩称,那份笔录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写的,其实他俩既未向小王提供毒品,更没有帮她注射,是她自己在手臂上注射的。两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系未成年人,三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监管之责,没有及时预防和制止她早恋、吸毒等不良和违法行为,三原告是有过错的,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唐国峰明知王某系未成年人而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容留她在家里过夜、吸毒,毒品又是由两被告购买,因此两被告对王的死亡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死者王某平时没能遵纪守法,最终吸毒致死,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侯荣康 朱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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